說明:
一、為落實我國生物安全第二等級(BSL-2)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自本(105)年起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分三年(本年為醫事機構、106年為學術研究機構與政府部門、107年為生技及其他事業機構),對轄區已向本署備查生物安全會或生物安全專責人員(以下稱生物安全管理組織)之設置單位,所轄有保存第二級危險群(RG2)以上微生物之BSL-2實驗室進行現場查核。


二、為了解貴單位所屬BSL-2微生物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現況,請貴單位生物安全管理組織填報「保存RG2以上微生物之BSL-2實驗室調查表」電子檔,並提報所設BSL-2微生物實驗室間數之10%(小數以下無條件進位)參與自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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