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端編輯

管理員身份可於登入後,進行網站的前端管理。

 

主旨:本室依法辦理「有機溶劑作業主管教育訓練-正訓」、「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教育訓練-正訓」之證照訓練班,相關課程全數免費,請務必轉知所屬參訓,避免實驗室缺證違法遭罰,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雇主對擔任有機溶劑、特定化學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教育訓練。實驗室無上述作業主管證照者,務必撥空至相關機構(2)報名受訓並取得證書。
二、上述安全衛生相關訓練費用全數由本室支應,請實驗室負責人或實驗室管理者(建議為常駐型人員)踴躍報名參加,以免向隅。未參與本室訓練,經檢查單位查獲缺證違法遭開罰單者,將由實驗室自行負責支應罰單。

三、若教職員工欲參與教育訓練請假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可向環安室申請相關簽核公文,並洽定職務代理人,於本校差勤系統填具請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完成請假程序。

四、相關法規摘要供各單位卓參
(
)有機溶劑(https://reurl.cc/NlMgbm)中毒預防規則第二條適用之有機溶劑作業,應依第十九條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二條所稱之特定化學物質(https://reurl.cc/YqKrEl),依照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
)罰則:

未參與經檢查單位查獲違法而遭開罰單(罰款3~15)且要求人員補訓所致之相關費用,請各單位自行負責所有費用。
職業安全法第4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1:有以下情形,請忽略本文。1.無實驗室2.有實驗室,但無使用有機或特化藥品。3.如貴實驗室之負責人或在職人員已完訓且取得證照者。

2:合格之教育訓練機構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之訓練單位查詢(https://trains.osha.gov.tw/),搜尋步驟如附件。

 

安全管理師    賴盈秀 #2278

安全衛生組長    林韋佑#2807

環安室主任    王惠君#6921

附件下載
FileFile sizeLast modified
Download this file (附件-合格教育訓練機構查詢.pdf)附件-合格教育訓練機構查詢.pdf191 kB2024-11-07

訪客人次

目前有 100 訪客 以及 沒有會員 在線上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