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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5月16日疾管感字第1060500267號函辦理。

二、輸出入旨揭品項,請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進出口稅則歸列稅則號別第3001.90.90號。
(二)申請單位請確實依前項號別辦理通關申報,以免因使用錯誤稅則號別延誤通關時效。
(三)本國人類胚胎幹細胞株之輸出,依衛生福利部「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不得輸出。
三、另有關疾病管制署新修訂之「感染性生物材料暨傳染病檢體輸出入管理規定」,已公布於環安室首頁,點我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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