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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有關操作疑似感染西尼羅病毒檢體時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及防護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1年9月4日衛署疾管源字第1010500444號函辦理。
 
二、查西尼羅病毒列為第三級危險群微生物,考量國人赴美旅遊或商務之往來頻繁,實驗室工作人員接觸來自感染地區檢體之機率增加。因此,實驗室工作人員處理疑似檢體時,應於適當生物安全等級之實驗室進行相關操作。說明請詳見該局原函。
 
三、本案聯絡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陳奕禎小姐,電話:(02)23959825轉3871;電子信箱:iameros@cd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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