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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及生物毒素品項,如涉屬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者,除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規定辦理外,另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請轉知所屬相關單位,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1年8月23日衛署疾管源字第1010500394號函辦理。
二、輸出感染性生物材料及生物毒素,屬於經濟部國貿局於101年1月5日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範事項者,應依前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輸出至北韓及伊朗且屬於「貨品分類號列3002.90.90.90-5:人類血液;已調製動物血液供治療、預防疾病或診斷用;毒素、微生物培養體(酵母除外)和類似品」者。
(二)輸出至伊拉克、古巴、蘇丹及敘利亞等國家且屬於「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暨歐盟一般軍用貨品清單」所列第1C351項人類病原體、人畜共同傳染病及毒素(如附件)者。
三、有關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項目詳細資訊,請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901)或利用管制貨品篩選工具(http://icp.trade.gov.tw/cst.flex/bin/cst.php#)查詢及瀏覽。
四、檢附「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暨歐盟一般軍用貨品清單」1份(如附件),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承辦人蔡威士先生,聯絡電話(02)23959825轉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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