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計畫人員在職健康檢查費用支應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規定,
雇主對於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安排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以上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二、經111學年度第一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111年10月31日):
(一)本校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計畫人員
在職健康檢查費用由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經費支應。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計畫時需編列其計畫人員之在職健康檢查費用,
如未及編列者,計畫主持人需依校內程序(請參考附件一)進行變更。
三、計畫人員檢查年限依據法規規定,符合名單由人資單位提供,
由本室職業衛生護理師規劃安排檢查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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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護理師:李宣瑢 分機:2278
安全衛生組組長:林韋佑
環安室主任:許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