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2年3月21日衛署疾管源字第1020500202號函辦理。 |
二、 | 為提升設置單位於生物材料及臨床檢體輸出(入)之申辦時效,該局增列旨揭規定注意事項並請按所對應之品項分類、資格及檢附文件進行辦理。 |
三、 |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非經中央主關機關核准,不得為之。」違法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四、 | 另有關已經核准輸出(入)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為避免感染性生物材料於運輸途中不慎洩漏造成危害,其包裝及標示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相關規定。 |
五、 | 相關資訊請詳閱疾病管制局原函說明,本案聯絡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施玉燕小姐,電話:(02)2395-9825分機38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