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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單位輸入研究用人類細胞株,請由相關納稅義務人(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或受委託之報關業者,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依相關規定向海關提出報關申請。

二、前開貨物經海關電腦專家系統篩選通關方式,核定須向海關遞送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辦理審查時,請持本署本年5月16日疾管感字第1060500267號函文、輸入人類細胞株品項之佐證文件及其他海關要求應檢附文件等,向海關進行辦理。

三、相關文件及流程說明已更新於環安室網頁,詳見點我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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