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各實驗室負責人/同仁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
需每年針對校內有使用「優先化學品」之實驗室,於每年四月至九月份申報去年度之「優先化學品」運作情形。故請各實驗室需於9/25(四)前回報113年年度使用「優先化學品」之資料。
調查回填重點 :
1. 請依附檔-(簡易版)優先管理化學品填報表單114年 填寫貴實驗室113年之「優先化學品」使用量,若無「優先化學品」也請填寫「無」並回傳。
2. 須提報之優先化學品項目及條件如下,須符合條件方須申報,無則不需要 (項目請詳填報表單)。
3. 表單灰色欄位免填。
* 優先管理辦法第14條
未依第6條至第13條規定辦理。資料有誤寫、誤算、缺漏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得依職安法第43條規定(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