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各實驗室負責人/同仁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

需每年針對校內有使用優先化學品」之實驗室,於每年四月至九月份申報去年度之優先化學品」運作情形。故請各實驗室需於9/25(四)前報113年年度使用優先化學品」之資料。

調查回填重點 :

1. 請依附檔-(簡易版)優先管理化學品填報表單114年 填寫貴實驗室113年之優先化學品」使用量,若無優先化學品」也請填寫」並回傳。

2. 須提報之優先化學品項目及條件如下,須符合條件方須申報,無則不需要 (項目請詳填報表單)。

3. 表單灰色欄位免填。

 

 

* 優先管理辦法第14條

  未依第6條至第13條規定辦理。資料有誤寫、誤算、缺漏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得依職安法第43條規定(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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