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端編輯

管理員身份可於登入後,進行網站的前端管理。

 

一、適用對象:本校計畫聘用人員

二、依據職安法第20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之規定,應依下列規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2.40~64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3.未滿40歲,每五年檢查一次。

 

三、經108學年度第2次環保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計畫人員健康檢查項目及檢查年限

       依據法規規定進行,其基本健檢費用由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經費支付。(附件一-環安會會議紀錄)

 

四、檢查地點:

         (1)作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附件二-報價單)

         (2))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網址連結請按我)

五、勞動部職安署規定之健康檢查項目

項目

內容

一般檢查

1.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尿液檢查

尿蛋白 PRO、尿潛血 OB

血液常規檢查

血色素 HB、白血球 WBC

肝功能檢查

丙酮轉氨基脢 SGPT

腎功能檢查

肌酸酐 Crea

血糖檢查

飯前血糖 Glucose

血脂肪檢查

三酸甘油脂 T-G、總膽固醇 T-CHO、高密度膽固醇 HDL-C、低密度膽固醇 LDL-C

X光檢查

胸部X光檢查(大片) *懷孕或疑似懷孕者不做X光檢查

六 、核銷方式:

       1.計畫人員健檢費用支應依據108學年度第2次環保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

        計畫人員健康檢查項目基本健檢費用由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經費支應

       2.檢查費用請受檢者先自行負擔,並向醫療院所索取收據。

       3.核銷檢附完整文件請洽各計畫辦理核銷人員確認。


注意事項:

一、至其他醫療院所檢查者,請將檢查報告副本繳回環安室統一管理。

二、其他醫療院所檢查費用需請自行詢問價格,恕無協助詢價。

 

附件一、108學年度第2次環保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附件二、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計畫人員健康檢查報價單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您的來電詢問~謝謝您~

 

承辦人:李宣瑢 職業衛生護理師

分機:2278、2003

安全衛生組組長:林韋佑 組長

環安室主任:許智能 主任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