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本校計畫聘用人員
二、依據職安法第20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之規定,應依下列規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2.40~64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3.未滿40歲,每五年檢查一次。
三、經108學年度第2次環保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計畫人員健康檢查項目及檢查年限
依據法規規定進行,其基本健檢費用由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經費支付。(附件一-環安會會議紀錄)
四、檢查地點:
(1)合作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附件二-報價單)。
(2))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網址連結請按我)
五、勞動部職安署規定之健康檢查項目
項目 |
內容 |
一般檢查 |
1.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
尿液檢查 |
尿蛋白 PRO、尿潛血 OB。 |
血液常規檢查 |
血色素 HB、白血球 WBC。 |
肝功能檢查 |
丙酮轉氨基脢 SGPT。 |
腎功能檢查 |
肌酸酐 Crea。 |
血糖檢查 |
飯前血糖 Glucose。 |
血脂肪檢查 |
三酸甘油脂 T-G、總膽固醇 T-CHO、高密度膽固醇 HDL-C、低密度膽固醇 LDL-C。 |
X光檢查 |
胸部X光檢查(大片)。 *懷孕或疑似懷孕者不做X光檢查 |
六 、核銷方式:
1.計畫人員健檢費用支應依據108學年度第2次環保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
計畫人員健康檢查項目其基本健檢費用由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經費支應。
2.檢查費用請受檢者先自行負擔,並向醫療院所索取收據。
3.核銷檢附完整文件請洽各計畫辦理核銷人員確認。
注意事項:
一、至其他醫療院所檢查者,請將檢查報告副本繳回環安室統一管理。
二、其他醫療院所檢查費用需請自行詢問價格,恕無協助詢價。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您的來電詢問~謝謝您~
承辦人:李宣瑢 職業衛生護理師
分機:2278、2003
安全衛生組組長:林韋佑 組長
環安室主任:許智能 主任